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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統 公 告 主 旨︰ 台灣省轄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風景區及保護區得否設置民宿
公 告 日 期 時 間︰ 2015-09-03 12:23
按台灣省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風景區及保護區申請設置民宿之規定如次:(一)住宅區: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民宿非屬經列舉禁止於住宅區使用之項目,如未經縣(市)政府依同條項第十五款規定公告限制,或於都市計畫書中禁止使用,得於住宅區申請設置。
(二)商業區:依前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民宿非屬經列舉禁止於商業區使用之項目,如未經縣(市)政府依同條文第九款規定公告限制,或於都市計畫書中禁止使用,得於商業區申請設置。
(三)風景區:依前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得於風景區使用之項目,並無民宿乙項,是以,目前風景區上不得供民宿設置。關於建議放寬風景區供民宿使用乙節,已納入本部刻正辦理之上開施行細則檢討修正案中考量。
(四)保護區:依前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於保護區設置之使用項目,並無民宿乙項,是以,保護區不得單獨申請設置民宿;惟其使用性質如屬依條項第十三款規定,申請於保護區設置之休閒農場之住宿及餐飲設施,應可並予設置。
(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營署都字第○九一○○六四一四三號函)
(二)商業區:依前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民宿非屬經列舉禁止於商業區使用之項目,如未經縣(市)政府依同條文第九款規定公告限制,或於都市計畫書中禁止使用,得於商業區申請設置。
(三)風景區:依前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得於風景區使用之項目,並無民宿乙項,是以,目前風景區上不得供民宿設置。關於建議放寬風景區供民宿使用乙節,已納入本部刻正辦理之上開施行細則檢討修正案中考量。
(四)保護區:依前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於保護區設置之使用項目,並無民宿乙項,是以,保護區不得單獨申請設置民宿;惟其使用性質如屬依條項第十三款規定,申請於保護區設置之休閒農場之住宿及餐飲設施,應可並予設置。
(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營署都字第○九一○○六四一四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