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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統 公 告 主 旨︰ HPPS台灣民宿情報--經營合法民宿之相關稅賦規定!
公 告 日 期 時 間︰ 2011-10-17 16:29
(一) 所得稅: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及未雇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惟經營者仍應將經營民宿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計其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 房屋稅:符合前項規定之民宿,其房屋稅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未符合上開要件者,則應依營業用稅率課徵。
(三) 地價稅:因民宿提供客人住宿有收取房租情形,未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有關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
(四) 田賦:原依規定課徵田賦之農舍,如改作民宿使用,因其已非作農業使用,故不得繼續課徵田賦,應依法改課地價稅。
(五) 土地增值稅:農業用地如改作民宿用地,因已不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故其移轉時,應無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故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賦稅署92.06.19台稅三發字第0920454252號函)
(二) 房屋稅:符合前項規定之民宿,其房屋稅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未符合上開要件者,則應依營業用稅率課徵。
(三) 地價稅:因民宿提供客人住宿有收取房租情形,未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有關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
(四) 田賦:原依規定課徵田賦之農舍,如改作民宿使用,因其已非作農業使用,故不得繼續課徵田賦,應依法改課地價稅。
(五) 土地增值稅:農業用地如改作民宿用地,因已不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故其移轉時,應無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故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賦稅署92.06.19台稅三發字第0920454252號函)